未办税务登记证且未申报纳税应否定性为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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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合金钢铸造厂,今年1月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开业生产,但直到6月也没办理税务登记,更没有申报纳税。7月下旬,区国税局接到群众举报信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检查,查实该企业此间销售额为19805.33元,偷税1188.32元。区国税局对该企业作出补缴税款,处以所偷税款0.5倍罚款594.16元、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罚款500元的处罚,补罚合计2282.48元。日前,该铸造厂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缴纳了税款及罚款。
案情分析:未办税务登记且不申报纳税违法行为是税务机关清理漏征漏管户过程中最常碰到的情况,未办税务登记证又分为已办理工商执照和未办理工商执照两种情况,对该类税务违法案件的处理,定性为偷税处罚不符合《中代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此规定明确了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征收税款的程序,需要税务部门核定应纳税款、责令缴纳两个必经程序,责令缴纳无效的,方可扣押、拍卖。对本案中该企业未办证不申报行为税务机关也应当有核定税款、责令缴纳的程序,而不能直接定为偷税而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很显然,未办证未申报纳税行为不符合偷税行为的构成要件,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形成偷税的前提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未申报。既然是漏征漏管户,过去就是税务机关征管的盲区,税务机关也不可能通知其申报。
当然,税法也不可能一味纵容这种违法行为。该行为的处罚可以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该条款没有设定必经前置,只要不进行纳税申报,无论其办证与否,都可以直接进行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处罚。
该种处罚与偷税处罚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该种处罚无论数额大小,都不用向司法机关移送,只是单纯的行政责任经济处罚,达到一定数额后不涉及刑事责任,法律上没有像偷税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补充性后缀。
同时,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行为,也应按是否办工商执照有不同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修改,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前置要件是必须领取营业执照,领取执照而未按规定办证税务机关才能对其进行处罚,如未办理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则无权对该行为处罚,只能将该信息及时向工商部门反馈。
综上所述,对未办证不申报纳税户的处理程序应是:
(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核定税款,责令缴纳;
(二)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追缴税款、滞纳金后,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处罚;
(三)已办理工商执照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办理限改与处罚;未办理工商执照的,将该信息通知工商机关处理。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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