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02年8月1日,个体户唐某向其主管税务分局提出停业申请并办理了注销手续后仍然在其商店继续从事经营。2002年8月21,主管税务分局向唐某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唐某1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唐某认为自己注销了税务登记,缴清了税款,交回了发票,从此终止了纳税义务,对税务机关不予理会。2002年9月27日,税务人员徐某等4人找到唐某,向其下达《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和《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唐某拒绝签字,并借故挥拳殴打徐某,挥舞着菜刀进行威胁。事后,徐某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县公安局以暴力抗税对唐某进行了拘留。随后此案作为偷税案移交县稽查局处理,稽查局经过广泛取证,以县国税局名义向唐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唐某补缴税款及对欠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唐某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市国税局经过复议,认为县国税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予以维持。
二、税务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纳税人注销了税务登记后,继续经营原来的项目是否还承担纳税义务?唐某认为自己注销了税务登记,缴清了税款,从此终止了纳税义务。
三、案情分析
本案中,作为个体户的唐某在被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后不予理会,并因为抗税而受到处罚。他究竟错在哪里?为什么在办理注销后还要承担纳税义务,他又应该承担多少纳税义务呢?
首先,唐某应该承担纳税义务。唐某虽然注销了税务登记,但却没有终止经营行为,继续在其原商店内销售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就是说是否承担纳税义务不在于其办不办税务登记,关键在于是否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出口货物。显然本案中唐某销售货物,当然应该承担纳税义务。
其次,唐某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且殴打税务人员,其行为构成偷税和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唐某对分局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予理会,符合“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情形,构成偷税。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六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唐某对税务人员徐某挥拳殴打,挥舞着菜刀进行威胁,造成徐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抗税,且情节严重。
最后,县局核定其应纳税额合理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本案中唐某从事销售活动期间,既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建立健全会计帐簿,且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中六种情形中的两种。县国税局根据其经营情况,并参照以往核定并向社会公告的纳税定额,核定其应纳税额是合理合法的。
唐某作为纳税人,因为对税收征管的有关法律认识不到位,导致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而受到处罚。作为义务方,唐某如果认为税务机关的确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应该采取正确的维权方式: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不按期缴纳将失去申请行政复议的机会),然后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按法律程序走才是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好保障。
四、税务争议解决
县国税局名义向唐某下达《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唐某补缴税款及对欠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唐某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市国税局经过复议,认为县国税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予以维持。
税务行政复议之注销后继续经营不纳税且殴打税务人员构成抗税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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