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劳务派遣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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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在全面营改增以后,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既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两种计税方法的选择,将对劳务派遣企业的税负高低有着很大的影响。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既可以选择全额计税,也可以选择差额计税,两种计税方式的选择,也将对劳务派遣企业的税负高低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劳务派遣企业需要全方面考虑,谨慎选择计税方法和计税方式。
一、劳务派遣服务的税法规定
1、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注意该条中的“各项相关费用”是指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用。“直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将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用直接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而不是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
2、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用工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务派遣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第一条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二、劳务派遣公司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临界点分析
根据上述税法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选择差额计税,不同计税方法和计税方式的选择是存在一个临界点的,据此,设定以下情境大致估算出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计税的临界点。
1、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计税的临界点
假设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计税合计)为X,其中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等为Y,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Z,则劳务派遣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1)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额=X÷(1+6%)×6%-Z
(2)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应纳增值税额=(X-Y)÷(1+5%)×5%
(3)两种计税方法下应纳增值税额相等的临界点:
X÷(1+6%)×6%-Z=(X-Y)÷(1+5%)×5%
即为:X=111.00Z-5.33Y
(4)综上所述,当X>111.00Z-5.33Y时,选择差额计税(简易计税方法)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比较有利;当X<111.00Z-5.33Y,选择全额计税(一般计税方法)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比较有利。
2、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计税的临界点
假设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计税合计)为X,其中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等为Y,则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全额计税方式和差额计税方式下的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1)全额计税方式下的应纳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额=X÷(1+3%)×3%
(2)差额计税方式下的应纳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额=(X-Y)÷(1+5%)×5%
(3)两种计税方式下应纳增值税额相等的临界点:
X÷(1+3%)×3%=(X-Y)÷(1+5%)×5%
即为:X=2.57Y
(4)综上所述,当X>2.57Y时,选择全额计税(3%征收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比较有利;当X<2.57Y时,选择差额计税(5%征收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比较有利。
三、劳务派遣单位增值税开票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1、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时,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2、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差额计税依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3、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全额自开或者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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