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甲供材”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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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在全面实施营改增以后,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既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两种计税方法如何选择,将直接影响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高低。因此,建筑企业在与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占整个工程所耗建筑材料的比重,谨慎选择计税方法,否则,将会增加甲乙双方的税收负担。
一、“甲供材”增值税税法规定及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第一条的第七项第2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上述法规条款中有一个关键性的词语“可以选择”,顾名思义,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因此,“甲供材”中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的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附件2的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甲供材”中建筑施工企业在选定计税方法的同时销售额的计算方法也随之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第十五条的第二项和第十六条规定:“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企业适用11%的税率,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企业适用3%的征收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第二十七条的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建筑企业,用于该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分析
根据上述法规的分析可以看出,“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之间是存在一个临界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是11%,设备、材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均为17%,据此,可以大致估算出“甲供材”中建筑企业选择计税方式的临界点。
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为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价税合计为B(假定建筑企业不再分包,且合同约定材料物质的税率为17%),则“甲供材”中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算税方法下的应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纳增值税为:
应纳增值税=A×11%÷(1+11%)-B×17%÷(1+17%)=9.91%×A-14.53%×B
2、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纳增值税为:
应纳增值税=A×3%÷(1+3%)=2.91%×A
3、两种计税方法下应纳增值税额相等的临界点:
9.91%×A-14.53%×B=2.91%×A
即为:B=48.18%×A
4、综上所述,在建筑企业不再分包且合同约定的材料物质税率为17%的情况下,“甲供材”模式下的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为:B=48.18%×A
即:
(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2)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法的关键。
三、案例分析
上述的临界点是在既定的情况下得出来的一个参考值,我们可以根据该参考值预估出一个方向,然后再用精确的计算进行验证,从而得出准确的结论。
1、案例
甲委托乙企业承建一个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亿元,材料物质方面60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0万元;安装方面4000万元(甲乙双方签订的为混合销售合同)。乙将其中1000万元的安装工作分包给丙公司。(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预估分析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6000-2000)×(1+17%)÷(1+11%)=4216.22(万元)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48.18%×(10000-2000)=3854.4(万元)
由于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因此,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对企业比较有利。
3、精确计算
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纳增值税为:
应纳增值税=(10000-2000)×11%÷(1+11%)-(6000-2000)×17%÷(1+11%)-1000×11%÷(1+11%)
=792.79-612.61-99.10
=81.08(万元)
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纳增值税为:
应纳增值税=(10000-2000-1000)×3%÷(1+3%)=203.88(万元)
4、得出结论
由此可见,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该建筑企业比较有利,可以为企业节省122.8万元(203.88-81.08)增值税。
(四)建筑企业“甲供材”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到底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这事最终谁说了算?是建筑业企业自己说了算吗?在当今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其实是业主说了算。如果业主要求你必须提供 11%的发票,那么,你必须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因此,建筑企业在签订“甲供材”合同时,要争取在选定的计税方法下,不多缴税款。
通过以上分析,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当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甲供材合同中建筑企业采购的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2、当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甲供材合同中建筑企业采购的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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