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在全面实施营改增以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既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两种计税方法如何选择,将直接影响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高低。因此,施工企业在与发包方签订“清包工”合同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自行采购的辅料占工程合同价款的比重,谨慎选择计税方法,否则,将会增加甲乙双方的税收负担。
一、“清包工”增值税税法规定及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第一条的第七项第1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上述法规条款中有一个关键性的词语“可以选择”,顾名思义,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因此,“清包工”中施工企业在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的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附件2的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清包工”中施工企业在选定计税方法的同时销售额的计算方法也随之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第十五条的第二项和第十六条规定:“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施工企业适用11%的税率,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施工企业适用3%的征收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第二十七条的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施工企业,用于该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清包工”中施工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分析
根据上述法规的分析可以看出,“清包工”中施工企业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之间是存在一个临界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是11%,辅助材料的适用税率一般均为17%,据此,可以大致估算出“清包工”中施工企业选择计税方式的临界点。
假设“清包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为Y,施工企业采购辅助材料的价税合计为Z(假定施工企业不再分包,且合同约定辅助材料的税率为17%),则“清包工”中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算税方法下的应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纳增值税为:
应纳增值税=Y×11%÷(1+11%)-Z×17%÷(1+17%)=9.91%×Y-14.53%×Z
2、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纳增值税为:
应纳增值税=Y×3%÷(1+3%)=2.91%×Y
3、两种计税方法下应纳增值税额相等的临界点:
9.91%×Y-14.53%×Z=2.91%×Y
即为:Z=48.18%×Y
4、综上所述,在施工企业不再分包且合同约定的辅助材料税率为17%的情况下,“清包工”模式下的施工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为:Z=48.18%×Y
即:
(1)施工企业采购辅助材料价税合计>48.18%ד清包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比较有利
(2)施工企业采购辅助材料价税合计<48.18%ד清包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比较有利
因此,施工企业采购辅助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法的关键。
三、案例分析
甲将一装修项目分包给乙企业,双方签订“清包工”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亿元,其中含辅料1500万元。假设购买辅材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分析乙企业选择简易计税还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1、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10000×11%÷(1+11%)-1500×17%÷(1+11%)=990.99-229.73=761.26(万元)
2、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10000×3%÷(1+3%)=291.26(万元)
3、分包方采购辅料的价税合计=1500×(1+17%)÷(1+11%)=1581.08(万元)
48.18%ד清包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48.18%×10000=4818(万元)
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纳增值税=761.26-291.26=470(万元)
综上所述分包方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ד清包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因此,乙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比较有利,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节省增值税470万元。
(四)建筑劳务公司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通过以上分析,营改增后,施工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清包工”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当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清包工合同中施工企业采购的辅料价税合计>48.18%ד清包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2、当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清包工合同中施工企业采购的辅料价税合计<48.18%ד清包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清包工”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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