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一直是税务检查的风险点,全面营改增以后,“视同销售”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营改增以后,视同销售的行为增加为十一种,但是,诸如住宿免费送早餐,销售房屋赠送车位等行为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这些营业税时期就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必将带入营改增后增值税。
一、“营改增”后十一种视同销售行为的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的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的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偿赠送与无偿赠送
分辨某项行为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的关键是,判断该项行为是否为有偿赠送行为。有偿赠送,即为有条件的赠送,类似于捆绑销售。
有偿赠送,是在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同时,向该对象赠送其他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同时获取经济利益,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行为。这种“随货赠送”的销售行为是一种买赠方式的商品销售,即销售的产品与赠送的产品是一个不可拆分的组合,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
无偿赠送,是在没有经济利益流入的情况下,企业自愿无偿的将其自有合法财产赠送给受赠人的行为。即不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向没有买卖、转受让关系的不特定对象赠送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行为。比如,在实际消费行为发生之前,随机向路人发放宣传品等无对价关系的单纯赠送。
综上所述,对于无偿赠送,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均应视同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征收增值税;对于有偿销售,因附赠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价格已经包含在总价当中了,所以无需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行为的界定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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