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以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如何划分
来源:未知
时间:
字体:[  ]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货物又涉及到服务的经营行为,兼营也是涉及到货物、服务以及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经营行为,纳税人在现实经营业务中,如何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下面小编从税法的基本原理出发,分析一下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别。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法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的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由混合销售的定义可以看出,界定混合销售的条件有两个:必须为一项销售行为,同时该项销售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中,“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用来定义它的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如果销售既涉及销售服务又涉及销售货物的行为,但不是存在于一项销售行为当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二、兼营行为的税法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的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从兼营的定义可以看出,兼营是指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存在两项或者多项销售行为。
三、混合销售和兼营二者本质的区别
兼营是指纳税人经营的业务中,有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但是这二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业务的发生互相独立,例如:纳税人既有销售货物业务,又有不动产出租的业务,还有销售金融服务的业务。而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但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例如:商场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安装服务。

相关推荐
  • 营改增后的建筑、房地产企业票据控税:发票开具策略
  • 浅析现房地产企业售房时赠送涉及的增值税
  • 营改增后平销返利行为将何去何从
  • 房地产企业购买电梯及安装服务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
  •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行为的界定
  • 金融业营改增办税指南
  • 房地产阴阳合同税务风险分析
  • 客观原因造成的逾期凭证能否抵扣
  • 增值税里面有关“其他个人”的探讨
  • 房地产销售中买赠行为的判定(各地税局口径)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