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里面有关“其他个人”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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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中的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在增值税纳税人里面究竟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呢,下面,我们将从税法的角度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其他个人与个人的关系
“个人”这个名词,在日常生活中是与集体相对的,而在税法体系中,“个人”又有着特殊的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的,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根据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第三条的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其他个人,即为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
因此,增值税里面的个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个体工商户;另一类是其他个人,即非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
二、其他个人可否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我国的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那么,其他个人能够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根据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其他个人纳税人不论其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因此,增值税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无论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其他个人纳税人都不能成为一般纳税人,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
三、其他个人是否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开具的发票,购买方可以根据发票上面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除住宿业和鉴证咨询业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
根据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第六条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外,只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方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规定,作为自然人的其他个人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因而,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其他个人无法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另外出台规定,因此,其他个人一直是无法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面营改增以后,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了两项其他个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第二条第四项第1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所以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其他个人只能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只有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出租不动产,且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时,在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此之外,其他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尚需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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