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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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货赠送,是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即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
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做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
一、本质意义上的不同
随货赠送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有时还会允许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因此应将此行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无偿赠送,根据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税法上没有对“无偿赠送”作进一步的解释,文件《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对于“对外捐赠”给出了具体的解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 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税收文件中提及的“无偿赠送”既包括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也包括赠送给没有直接关系的非公益事业的行为。因此,无偿赠送是企业对于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赠送行为。
二、两种方式赠送的物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处理方式的区别
随货赠送,销售主货物时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在实际经营中,“随货赠送”的销售形式通常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以公司内部销售协议,作为开展活动的依据,同时明确活动的起止日期;2.在发票上注明赠送物品的名称,为了保护商业秘密,赠品价值可以不注明;3.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必须同步结转主货物与从货物的价值,并且在数量上保持一致。
无偿赠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即,赠送人不承担责任
  实际工作中,“随货赠送”的销售形式通常应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①有公司内部销售协议,作为开展活动的依据,同时明确活动的起止时间;②在发票上注明赠送物品的名称,为保护商业秘密,赠品价值可以不注明;③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必须同步结转主货物与从货物的价值,并且在数量上保持一致。
  对于“无偿赠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瑕疵的,赠送人不承担责任。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得到赔偿,无附加义务的赠送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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