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经营业务的相关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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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车交易的过程中,不少的二手车经销商虽与卖方签订车辆收购合同,收购二手车时并不办理过户登记,销售时该二手车直接从销售方直接过户到购买方。在这种情况下,二手车经销商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呢?又应当依照什么名义来缴纳增值税呢?
一、就收取的代理费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的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上述二手车经营业务共涉及到三方,一方是委托方即销货方,另一方是受托方即二手车经销商,第三方是购买方。这三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时,二手车经销商可以只就收取的手续费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再就二手车价款缴纳增值税。即三方同时符合: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垫付资金;2.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买方单位/个人”填开为购买方名称;3.同时,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该手续费是指受托方按照二手车交易成交价款(含增值税额)的一定比例向委托方或购买方收取,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由委托方支付手续费,但有时候也有购买方支付,具体谁支付手续费由委托方和购买方双方协商解决。
二、依照正常销售车辆缴纳增值税
不同时具备上述不征税增值税条件的,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才能享受不征收增值税政策,否则一律征税增值税。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发票的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 的规定:“一、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
二、《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
(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
(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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