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不能重复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情形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时间:201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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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企业本身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那么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人还可以在此基础上重复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吗?我们来分情形看一下。

    一、问:高新技术企业可否与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重复享受所得税优惠?

    答:不可以重复享受。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二、问:高新技术企业可否与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重复享受所得税优惠?

    答:不可以重复享受。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问:高新技术企业可否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重复享受所得税优惠?

    答:不可以重复享受。

    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问:高新技术企业可否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重复享受所得税优惠?

    答:不可以重复享受。

    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问:高新技术企业可否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重复享受所得税优惠?

    答:不可以重复享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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