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新办法和老问题
来源:会说
作者:连焕峰
20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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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闪亮登场了。
   一个老问题还萦绕在不少小规模纳税人的心头:如果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没有按照要求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那么税务机关事后发现了,超标准的那部分销售额怎么征税?
   是继续按照3%简易征收?还是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补征?
   新办法的名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老的办法名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认定”变成了“登记”,仅仅两个字的改变,把小规模纳税人变为一般纳税人的事项,从“被动”转成了“主动”。
   也就是说,以前在老办法的时候,你想要成为一般纳税人,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未经审批,你是不能够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新办法在第八条,明确了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月份或者季度的所属期申报结束后的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时限结束后的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照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也就是说,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4个季度期间,发现自己的累计销售额已经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时(例如是7月31日),那么就应该在8月15日,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在8月16日--8月30之前的这个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如果在8月30日,纳税人没有提出登记申请,那么,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9月1日--9月5日这个期限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应当在9月10日之前,办理登记手续。如果这时候,纳税人依然没有申请登记,那么,从10月1日起,纳税人就必须按照增值税税率计算纳税了。
   2个月的登记程序预留时间。
   我们回到那个老问题。如果纳税人在销售额已经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税务机关也没有发现。按照新的登记办法,纳税人是有义务申请登记的,不需要税务机关的批准。
   这才是问题的关键!越来越多的权力的绳索被解开,还纳税人以自由。但是,也标志着,越来越多的义务,需要纳税人去自觉履行。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所以,老问题的答案,不言自明。
   既然已经有明文规定,纳税人应该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也给纳税人自己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时间。那么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纳税人应该做什么,应该非常清楚的。
   所以,莲税观认为:纳税人年累计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也为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登记的,应当在超过标准的月份起,向后推延两个月,就应当按照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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