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值得借鉴的并购重组税务筹划案例
来源:谷哥投融资税
作者:古成林
201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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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购重组交易情况

近期,中国税务报(2018年2月2日)介绍了一个利用巨亏企业进行跨境并购避税的案例,这个筹划思路本身不错,如果成功可以成就一个经典案例。也许是在所有重要方面都筹划已定胸有成竹,却在一个看似基本、常见的特殊性税务重组细节问题上出现状况,导致整体筹划方案没有成功。这个案例对制定并购重组税务方案具有现实的启发作用,值得大家仔细分析。以下是这个案例的交易过程:

首先,A集团进行内部股权整合,把转让标的J公司转让给亏损公司F,这一步的目的是使未来的转让所得与亏损对冲,如下图所示:

其次,再进行实质性的第2步转让,把原J公司的股权卖给非关联方B公司,并改名为L公司,如下图所示:

二、税务筹划分析及启示

根据报道,税务机关质疑本案例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原因一:税务机关认为,F纺织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间,早于F纺织公司取得J公司股权登记时间。时间不符合营业常规。

谷哥点评:这是企业的一个低级错误,但并不是税务筹划失败的主要原因。

原因二:税务机关认为,第1次关联股权转让采用平价转让,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谷哥点评:由于J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存在明显增值,却仍然在没有合理理由或恰当转让方案的情况下,进行平价转让,存在明显的税务风险。

那么,本次筹划有没有避免失败的可能呢?有的。根据报道其中提到,“根据财税〔2009〕59号的规定,A集团将其在J建设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关联方F纺织公司,明显不符合特殊性税务重组原则”。根据这段描述,可以推断,本次并购税务筹划失败的主要原因是,第1次股权转让中,特殊性税务重组筹划失败导致的。

问题来了,此次并购特殊性税务重组是怎么失败的呢?

谷哥分析:虽然,有关报道没有介绍不符合跨境特殊重组条件的具体原因是什么。但是,我们可以根据财税〔2009〕59号列举的实施跨境特殊性税务重组应满足的基本条件,来进行分析:

1、收购股权比例超过50%,第1次股权转让100%股份,本次并购符合该要求;

2、根据财税〔2009〕59号第七条(二),跨境特殊重组还有满足,“非居民企业(A集团)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F纺织公司)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J公司)股权”。这一条,基本满足。

3、股权支付对价85%以上。报道里介绍,第1次股权转让是平价转让价格703万美元。这里没有详细介绍这703万美元对价是否是股权支付。很显然,这一步要达到85%的股权支付要求,才能满足特殊性税务重组的条件。从报道中提到的这种收购结构和收购条件是很难达到的,需要继续优化。

分析到这里,我们大约可以看出来,本次特殊性税务重组失败的原因很有可能出在第3条上。

谷哥认为:并购重组税务筹划的要点在于细节的设计和规划,很多表面看似顺理成章的税务筹划,实际上并没有在常见业务的细节经过严格推敲,比如本案例中怎样满足特殊性税务条件这个非常基础和常见的税务筹划要素,最终导致筹划没有达到预定目标,这是未来进行并购重组的各方需要从本案例中学习的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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