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来源:胡说财税
作者:胡绵鹏
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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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日,在第27个税收宣传月的启动仪式上,深圳国地税联合宣布将率先试点全面“以报代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新模式。在2017年汇算清缴的工作中,深圳企业除了[2016]49号文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以外的其他优惠事项实行以报代备(财税[2015]76号文规定)。

深圳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填报相关的税收优惠附表内容即可以实现备案并享受税收优惠,无须事先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相关备案资料,将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办税效率我们可以预期未来这种管理模式将推广至全国。

简政放权依旧是本次政府工作报告的重点之一。其实早在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弱化了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事前管理,加强优惠事项的事中、事后管理。

自2015年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对于企业来说就是大写的风险。

在所得税优惠实行全面备案管理的新模式下,纳税人进行税收优惠备案的场景基本如下:

「尊敬的税官,我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咯,请知悉!」

——纳税人

「尊敬的纳税人,您提交的资料齐全,可以了!请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税务局

就这么简单、便利!

所谓备案,就是企业在自行判断自身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前提下,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而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并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但我们必须意识到,税务机关工作重心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从“重审批、轻管理”转移到“重管理,优服务”。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优惠事项备案资料时,只是进行形式审核,由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提高风险管控意识,实施有效的风险管控程序是应对税收优惠管理模式的唯一出路。

一、如何备案

备案时间

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降低企业一年内备案频率,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且在2018年1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里,税收优惠的备案类事项统统属于“最多跑一次”的范畴内,着实提高了办理备案的效率。

“最多跑一次”清单节选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处理的备案”  

备案频率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实行有条件一次备案制: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比如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在第一次备案后,企业在持续经营期间一直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以享受到改优惠完结而不需要进行二次备案。

企业享受除定期减免税以外的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备案分类

正常备案: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第一年备案后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备案。

更正备案: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总分机构备案的特殊事项

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是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二、风险点及管理

01.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能不能适用优惠政策基本是企业自己说了算!

这下心里没底了吧!

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务必有确定的政策支持。而且在每个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年度都应该达到税收优惠的条件。

02.零压力备案:税务机关留存的备案资料极少,备案前留存备查资料的收集、内部审核非常重要。

03.留存备查资料保存期限10年: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会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建议建立科学的留存备查资料管理制度。

04.履行备案手续≠对所备案事项进行确认:履行备案手续,仅相当于履行告知义务,税务机关并未对该事项进行实质性确认。

05.减免税条件变化的后续管理:建议每年对税收优惠条件进行重新评估,已不符合条件的应停止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06.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简政放权不等于放任不管。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登台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建议建立税收优惠事项自查制度,应对可能增加的稽查风险。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备案管理目录

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0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02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0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04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0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06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07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08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09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2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3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5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6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7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8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9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23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5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6受灾地区损失严重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7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28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9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0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3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2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4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5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6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7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8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9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40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1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2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3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44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汇缴享受

46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47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48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9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0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51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52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53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汇缴享受(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54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预缴享受,有效期内无需备案,发生变更时备案

55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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