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一览表
税种
免税对象
条件
类型
执行期限
最新文件
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月销售额5千-2万,次(日)300-500元
起征点
2011.11.1起
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2-3万(季度9万以下)(详点链接)
免税
2014.10.1-2020.12.31
财税〔2017〕76号
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发放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免税
2017.12.1-2019.12.31
财税〔2017〕77号
担保人
纳税人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
免税
2018.12.1-2019.12.31
财税〔2017〕90号
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税率,所得减半
2017.1.1-2019.12.31
财税〔2017〕43号
小型微利企业
六大行业、四个领域中的小微企业,新购进的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的单价1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享受一次性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详点链接)
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
2014.1.1和2015.1.1起
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75%加计扣除
2017.1.1-2019.12.31
财税〔2017〕34号
印花税
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签订的借款合同
免税
2018.1.1-2020.12.31
财税〔2017〕77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小微企业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免征保障金
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
财税〔2017〕18号
文化事业费
广告、娱乐服务业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以及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详点链接)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015.1.1-2017.12.31
财税〔2016〕25号和财税〔2016〕60号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缴纳义务人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或不超过30万元
免征政府性基金
2016.2.1起
财税〔2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