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卖后买退税能否适用新税率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胡晓明
201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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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从2018年5月1日起全面下调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新规执行近一个月,不少外贸企业和税务人员发出同一个疑问:外贸企业5月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能否使用以新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在外贸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可能会存在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滞后开票的情形。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以销货方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销货方什么时候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在什么时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外贸公司出口的货物是“先卖后买”,货物先行报关出口,之后才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会产生开票时间比出口时间迟的情形。

如果这项业务发生在5月1日前后,即外贸公司5月1日以前出口的货物是“先卖后买”,而且其购进出口货物的时间是在5月1日(含)以后,就会出现货物是5月1日以前报关出口,而在5月1日以后购进相应的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是新税率的情况。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约定确实发生在5月1日以后,自然适用新税率,也理应按照新的出口退税率申报退税。即使开票时间比出口时间迟,但如果时间间隔不长,税务机关也应给予办理。但是,税务机关如果有证据证明,外贸公司是5月1日前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的是新税率,那么这个发票适用的税率就是错误的。对这样的出口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应不予通过,外贸公司需按原来的税率重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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