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不缴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有哪些?
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李冼
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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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大家都知道,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有一些价外收取的费用不征增值税。现将不征增值税的价外收取的的费用总结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大家都知道,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也有部分价外收取的费用不征增值税。

现将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价外收取不征增值税的费用与大家探讨。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前款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除外: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小结: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向购买方价外收取的消费税、代办保险费、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辆牌照费、代垫运输费用和代收的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思考:吉祥汽车销售公司2018年3月1日销售汽车代收的印花税10万元?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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