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服务差额扣除难点问题
来源:清茶税语
作者:杨泳
2018-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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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均可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一: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奖金是否可在销售额里扣除?

理解这个问题,应弄清下列概念: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如月薪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和其他奖金。

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

由此可见,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计税时,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奖金可以在销售额里扣除。

问题二:扣除额里是否包括用工单位支付的商业保险?

用人单位A公司向劳务派遣B公司支付一笔为劳务人员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B公司认为商业保险不应包含在差额扣除项目中,故全额开具税率为6%的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问A公司是否可以认证抵扣?

理解:

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时,扣除额为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商业保险不允许在销售额中扣除。

因此,用人单位A公司向劳务派遣B公司支付的为劳务人员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为劳务派遣B公司销售收入的一部分,B公司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可以全额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可按照相关规定认证抵扣。

B公司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征税,则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依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扣除项目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普通发票,A公司取得的征收率为5%的专票同样可按照相关规定认证抵扣。

问题三:差额扣除部分的发票开具

根据财税〔2016〕47号规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请问:扣除项目部分的普通发票应如何开具?是否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

理解:

扣除项目部分的普通发票开具有两种方式: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依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依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依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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