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项目分包的设计研发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
来源:财务与会计
作者:王文清
201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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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承接了一项伊拉克油田中心处理站(CPF)的总包工程,其中将设计研发业务分包给了国内丙油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金额为人民币8 378万元,于2017年5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目前,税务机关根据工程项目出口物资的模式,认定我公司为外贸企业采取免退税政策。请问:对于此项工程业务中分包的设计研发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

答:你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外贸企业,其出口对外承包的货物可以享受免退税政策。你公司的分包设计研发业务,属于营改增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相关规定,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因此,你公司对外承包项目又分包给国内企业设计研发的业务,可以按照免退税办法计算,其出口退税率为6%。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规定,你公司如果实行免退税办法,在申报免退税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需填列外购对应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4)免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6)本公告第四条第(六)项所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你公司属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76号)规定,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试点企业通过提供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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