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产生差额需要调整吗?
来源:税草堂
作者:郭明磊
2018-01-22
字体:[  ]

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业务宣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该做视同销售处理。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新旧申报表都明确给出了填列位置,而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之差是否反映、在哪里反映新旧申报表均未明确说明。新版申报表公布以后,这个问题再次引发广泛讨论。本质上这并非填表问题,而是政策理解问题,争议焦点在于:(假定不考虑扣除比例)是应按“会计核算成本”还是按“公允价值”计入可以扣除的业务宣传费?

一直以来,有种观点认为“既然税法视同销售了,就应按视同销售的价格(公允价)计入业务宣传费”。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是违背业务逻辑的。该观点是把业务分解为两步,第一步按公允价值销售,第二步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货物用于宣传。这种理解忽略了一个问题,既然货物已经“销售”出去,如何再将它用于宣传呢?

假设销售真的实现,销售出去的货物会转换为货币资金或其他经济利益流入企业,这部分经济利益的价值等于货物的公允价值(含增值税),而这时货物已不属于企业,企业如果想达到将“自产货物”用于宣传的效果,就只有再将货物按公允价购入。重新购入后,货物计税成本增加,增加部分等于公允价减去会计核算成本。该业务的实质变为了将外购货物用于宣传,这时应该按货物的公允价确认可以扣除的业务宣传费。

在视同销售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没有顺理成章地再拟制一个“视同购入”。视同销售收入减去视同销售成本产生的差额,由于缺少“视同购入”环节,这部分“经济利益”没有实际流出企业,因此不可以增加到自产货物的计税成本中,所以这时应该按会计核算成本计入可扣除的业务宣传费,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将自产货物用于宣传”。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无论是视同销售还是真实销售,只实现了“所得”,并没有提高货物的计税成本,提高计税成本的是“购入”。把视同销售的自产货物,当作银行存款一样计入宣传费用,忽略了一个“购入”行为,相当于拿已经不属于自己的货物用于宣传,是不符合逻辑的。无论是自产外购货物还是外购货物,在视同销售时,只考虑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将二者填写在申报表相应位置即可,其差额不需要在申报表中反映。

相关推荐
  • 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按视同销售处理
  •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与计税基础调整规则分析——视同销售一定会增加税收负担吗
  • 不同情形下“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如何确认?
  • 战"疫"期间,不同渠道采购防疫物资进行公益捐赠的税会处理不尽相同
  • 外购服务对外赠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 预售房产完工后,收入和成本何时结转
  • 加工、修理没有增值税视同销售
  •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解析
  •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视同销售”是一致的吗?
  • 拆迁安置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