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理决定作出前,要不要提前告知当事人?
来源:税官郑大世
作者:郑大世
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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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同时,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所以作为行政机关的税务稽查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就要告知当事人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陈述申辩权。

那么问题来了,这是说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有告知当事人的义务,而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是不是也同样有告知当事人的义务呢?

有人说,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行政处罚前,有告知当事人的义务,而没有规定行政处理前也要告知,所以,税务机关就没义务告知。

那么,这种观点对不对呢?

首先,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到,当事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申辩权。

而税务机关的决定,除了包括处罚决定以外,同样包括处理决定,因此,当事人对于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自然就有陈述申辩权了。

而我们知道,当事人要想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进行陈述申辩,前提是知道税务机关要作出的处理决定。

注意,这里是知道“要”作出的处理决定,因为如果税务机关已经作出了处理决定,那时处理决定已经生效了,当事人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因此,要想保证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必然的要让当事人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就知道税务机关要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内容。

只有知道处理决定的内容,才能够陈述申辩,要是连内容都不知道,那自然谈不上陈述申辩了。

因此,从逻辑上来说,要想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那么就要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否则,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就根本有名无实,压根不存在了。而如果税务机关不提前告知当事人处理决定的内容,实质上是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所以,为了保障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避免执法风险,税务行政处理作出前,应当告知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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