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是某企业员工,他报销了医药费,那么企业给他报销的医药费能否作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 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 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由此我们得出结论,医药费如果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必须是公司员工,非企业员工不行
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支出
若企业未参加医疗统筹(社保),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进行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在汇算清缴时可以做纳税调整;若企业已参加医疗统筹(社保),在缴纳医疗保险之外又给员工报销医药费,不能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全部做纳税调增。
回到上述案例,如果小张公司参加医疗统筹(社保),那么小张报销的医药费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如果作为福利费的需要做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