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注意事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包晓芸、柴青青
2018-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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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修订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填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第1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取得的时间”指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的取得时间,即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

例如,某企业2018年1月10日领取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7年12月20日,企业应填写2017年12月20日。

2.第2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范围”在填报时,应对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具体范围,填报至三级明细领域。

例如,某汽车企业应填报至三级明细领域:一、先进制造与自动化(七)汽车及轨道车辆相关技术 1.车用发动机及其相关技术。

3.第8行“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例如,某企业获得利息收入,在会计处理上冲减财务费用,在所得税申报时,应计入“收入总额”。

4.第9行“不征税收入”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

例如,某企业填报了A107041表第9行“不征税收入”,应同时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8行“不征税收入”、第24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等相关栏次。

5.第14行~29行,需填报本年度、前一年度、前二年度的研发费用、销售(营业)收入,在填报时,应注意与2015年度、2016年度申报表中相关数据的比对,准确填报。

(作者单位:宁波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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