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
来源:黄德荣
作者:黄德荣
2017-09-21
字体:[  ]

相关即彼此关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具有相关性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如《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明确: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相关性的具体判断,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二条之规定,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如企业经理因个人原因发生的法律诉讼,虽然经理摆脱法律纠纷有利于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可能确实对企业有好处,但这些诉讼费用本质上属于经理个人支出,不允许作为企业支出。同时,相关性要求为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得扣除提供了依据。由于不征税收入是企业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与企业的应税收入没有关联。

相关推荐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 合理性与合法性,鱼与熊掌能否得兼——兼论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支出三原则与税前扣除凭证三原则差异
  • 统借统还利息支出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医药费能否报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解析
  • 佣金支出必须凭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 税后价款的税前扣除——核心原则、行政规则及合理性分析
  •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 暴力扣除也无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争议总结和学习体会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