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可能少缴的税款及法律后果分析
来源:会说
作者:梁晶晶
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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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开撕手机2,范冰冰撞到了枪口上,大小两份合同,牵出了明星偷税案引爆全网,生活远比小说奇妙,总能呈现出意想不到的情节。

娱乐明星自带流量,如果一年有一个这样的大腕明星涉税案例,我相信全民的税法水平会蹭蹭上涨。

我们就着这个案例来分析一下,范冰冰可能少缴了多少税款以及可能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虑问题:

首要需要分析的是:被查的主体是谁?

虽然网上都在说是范冰冰涉嫌偷税,但这只是一个很粗浅的说法。但实际上,如果税务机关真正立案检查,是需要做出严格区分的。到底查的是自然人范冰冰?还是个人独资企业范冰冰工作室?还是范冰冰作为股东的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根据网上资料显示,范冰冰名下共有13家公司。所以,一定要明白查处的是谁?根据网上曝光的合同,我认为检查切入点应该是签订合同的公司主体。

关于主体问题,目前有些扑朔迷离。

虽然崔永元的微博上并没有曝光合同落款,但从后续发展来看,范冰冰工作室做出了严正声明,似乎应该是范冰冰工作室签订的合同,但工作室坐落在北京,理应是北京地税局查处。

已知的消息是无锡地税介入查处,看来第二个可能是无锡的范冰冰投资的某公司签订的合同。

合同里面提到了乙方范冰冰的名字,但我依然认为,合同签字盖章的地方,应该不是以个人的名字,如果真是,那就太让人大跌眼镜了,她确实需要聘请一个专门的税务律师了。

有人可能会说,这有区别吗?这中间区别大了,同样是6000万元不含税收入,主体不同,缴纳的税种和税款都是不一样的。

如果是范冰冰个人签订的合同,需要缴纳增值税180万元,附加税费23万元,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约1900万元;合计2102万元。

如果是范冰冰工作室签订的合同,据说这是一个个人独资企业,增值税360万元,附加税费43万元,个人所得税应该核算扣除,如果工作室财务不健全,需要核定征收,由于各地征收率不一,难以给定一个准确数字,但多数不超过收入的2%,以最高核定,就是12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合计523万元。

如果是以无锡公司签订的合同,需要缴纳增值税360万元,附加税费43万元,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缴多缴少需要了解的情况太多,不能判断。如果亏损,则不用缴税。如果是核定征收,以最高30%的所得率来计算,约是4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合计约403~850万元。范冰冰作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决于公司的分配和她的持股比例,有分配则按20%交纳,无分配则不缴。

从上面可以看出,自然人签订合同,税负是最重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形式,扣除的项目就很多,核定的税款也会低很多。所以从以上分析,大家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税务常识,尽量不要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至少应该注册成个人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是一个公司,否则税负会让你不堪重负。

其次需要分析的是:这个被查主体是否构成税法中的偷税?

我们分析了她应该缴多少税,接下来需要看她是否少缴了税?有人说,肯定少缴啊。其实也不然,因为实际中确实也有企业财务人员比较糊涂,存在多交税款的情形。少缴=应缴-已缴。少缴税款需要全面核实被查主体经营资料,结合已申报缴纳税款,才能得出是否存在少缴税款后果。

有了少缴税这个后果,有了阴阳合同不列收入的手段,就可以判断她的行为确实构成了偷税。

第三需要分析的是:被查主体是否构成了刑法中的逃避缴纳税款罪(原来的偷税罪)?

在众人眼里,只要是偷税,就必然触及到刑法,就一定会抓人判刑。其实,目前刑法并没有那么严苛,构成刑法中逃避缴纳税款罪,是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可能被立案追诉的。

一是少缴税款五万元以上且占各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二是经过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另外一个关于累犯的立案标准规定,在此案中应该不成立,不做讨论。)

范冰冰少缴税款五万元以上是达到了,是否达到了百分之十以上,还有待调查。我估计不论是工作室还是无锡某公司,税务机关一旦下达补税通知,作为理性的人,一定会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所以第二个条件就不会满足,范冰冰工作室或其公司应该不至于触犯到该刑法条款。

第四需要分析的是:被查主体是否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虚开普通发票罪?

既然存在大小合同,虚开发票的可能性就非常大,如果虚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后果会比较严重。虚开的是普通发票,则情节严重的才可能被刑事追诉。这部分判断依赖于最终调查取证,才能判定。

综 述

对于范冰冰的涉税案,必须先确定了主体,才能计算出少缴税款,以上关于少缴税款数字的计算仅限于被曝光的一份合同,如果是一抽屉合同,或者更多的证据,那涉及的税款会相应增加很多,但分析的思路和计算的步骤是一样的。

税法中的偷税是大概率的、逃避缴纳税款罪是小概率的,虚开发票罪需要进一步核实。

无论舆论风向偏向哪一方,我一直觉得作为调查机关和执法机关,还是应该保持冷静,按照规定的程序调查取证、分析案情,并作出恰当的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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