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的认定及后果
来源:会说
作者:魏春田
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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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定对象

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

2 认定条件

(1)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

(2)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

3 认定机关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4 认定程序

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

5 非正常户认定的后果

(1)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2)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3)非正常户开具发票需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

(4)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

(5)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

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指: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该类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6)税务机关将对非正常户开展定期公告并实施对非正常户追踪管理。

(7)国税、地税、工商、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将在全国范围内无法开办新公司、办理相关股权转移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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