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你可别把它当成一个税目,这玩意几个税目了,搞混了就有涉税风险了
来源:会说
作者:王越
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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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将高速路边的广告牌给广告发布公司使用,是不是广告服务?广告发布公司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不是可以抵减?

财税[2016]25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所称广告服务,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祝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即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所称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这里就要注意几点:

1、广告设计不属于广告服务,而归属于文化创意服务的设计服务,无需交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广告路牌、招贴、灯箱等的制作属于货物销售,也不是广告服务,但如果制作好广告路牌、招贴、灯箱等后为客户同时提供广告的发布、宣传、展示等,这玩意就是个混合销售,属于广告服务了,但仅负责制作而不负责发布宣传展示,算不得广告服务,

3、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这种情况下也要注意,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这里就需要提醒,对外开具与取得的发票必须是商品与服务编码为广告服务的发票,而不是品目写为广告,否则涉嫌偷费无疑。

4、联系一下印花税,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国税地字[1988]25号: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如果按照这样的定义,增值税的广告服务如果仅是服务,算不上印花税的广告服务,因为压根就没有原材料,这里的广告合同应当指的是广告制作,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3]83号)各种形式的广告制作、广告发布活动,凡各方就此书立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均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广告合同,应按合同(凭证)所载金额计税贴花。我觉得这个文件就有点不讲理了,广告发布连个原材料也没有,哪来的按加工承揽交印花税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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