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税务局其他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各级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5条
为了做好机构改革过渡期内的工作衔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对于“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的处理进行了明确,即“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是,对于新的税务局挂牌后、新单位审理委员会名单更新前尚未审理完毕的重大税务案件如何处理,没有明确提及。笔者认为,应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也解释为前述“等”之事项,按照同样的原则处理。
对于这项工作而言,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如下两个:第一,审理委员会主任是否变更?第二,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是否变更?
关于第一个问题,由于34号令规定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并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些材料需要主任签批或者签发,但机构合并后,原国地税的局长可能不再担任局长一职。笔者认为,在新规定出台以前,原国地税的局长仍然担任各自未决案件的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主任职权。但对于原局长由于退休或者调动等原因未继续留在新单位的,建议由新局长统一行使主任职权。
关于第二个问题,道理与第一个问题相同。尤其在三定方案尚未公布的情况下,成员单位更加需要暂时保持不变。原因在于,新的成员单位组成尚未确定,而34号令明确规定了书面审理的材料分送和会议审理的成员单位到会比例,新成员单位也不会是原国地税成员单位的简单相加,故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仍然应当按照原先程序进行。
总之,一句话:
所有的问题,只要能准确运用解释学处理,几乎都能妥善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