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后或未开具发票,按发票管理规定永远无解
来源:会说
作者:胡晓明
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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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先看下列四个问答题:

1.何时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也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2.未按时开具发票有哪些情形?

提前开具、滞后开具、未开具。

3.未按时开具发票有什么法律后果?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购买方有什么权力?

对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有关要求的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看了上面四个问答题,您如果觉得有理,请继续往下看:

提前开具发票,购买方按规定拒收,销售方可将其作废,等到纳税义务发生时再开具发票就能解决问题;滞后开具发票,购买方如果按规定拒收,因时光不能倒流,永远不可能按时开具,这个结就永远打不开,成为死结;该开不开,如果事后想补开,也是不按规定开具,会陷入滞后开具发票一样的困境。

值得庆幸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没有机械照搬上述发票规定,而是作出了务实的灵活处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补开发票。谓予不信,请看下面两条规定: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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