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来源:会说
作者:大鹏
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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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微评】自信息化税收征管方式实施以来,取消了很多书面报备资料,减轻了纳税人负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许多资料都采取企业“留存备查”方式,无形中又增加了企业税务风险,此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对税前扣除事项予以明确,对企业乃重大利好。以下为大鹏进行的要点解读。

1、适用范围和扣除凭证类别:适用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扣除凭证包括内部凭证(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原始凭证)和外部凭证(纸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和分割单等);合同协议、支出依据和付款凭证等需企业留存备查。

2、企业境内业务分两种情况:一是“应税项目”:对方为增值税纳税人,以对方开具发票(或税务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非税务登记单位或个人,以税务代开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二是非应税项目:对方为单位,以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境外购进货物或劳务: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按独立交易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企业(包括承租房子发生的水电费等)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交易对方被注销撤销吊销:可凭借(1)对方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和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一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注意(1)-(3)项为必备资料。

6、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凭证:企业应自税务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或者证明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的证明资料,否则当年不得税前扣除,但以后年度取得发票、外部凭证或证明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年度税前扣除,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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