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股权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可能缴契税
来源:会说
作者:李冼
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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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明确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注意】债转股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是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2.债转股企业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企业;未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债转股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能免征契税。

3.享受免征债转股免征契税的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案例】湖南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系全资民营企业)截止2018年3月对湖南如意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公司”,国有企业)负债3亿元已经4年。2018年5月经湖南省国资委批准如意公司对吉祥公司的债权全部转为股权,占股34%,债转股后吉祥公司更名为:湖南吉祥如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如意公司”)。吉祥如意公司全部承受吉祥公司的土地和房屋权属。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因吉祥如意公司是2018年经湖南省国资委批准新设立的债转股企业,不属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债转股企业。因此,吉祥如意公司全部承受吉祥公司的土地和房屋权属不能免征契税,应按现行契税法规申报缴纳契税。

可见,债权转股权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可能缴纳契税。纳税人需严格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判定债转股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契税,不可轻信债转股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缴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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