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突击检查询问证人外,当发现被询问对象后,询问前一般要进行酝酿,对被询问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有所了解,知己知彼。询问人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在询问收集前拟定询问实施计划,以保证询问人的设计思想能够通过一系列的言语沟通行为得以实现。询问计划包括询问目标、内容、时间、地点和程序方法等项目,询问核心是查清的主要问题,核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对以前的陈述中事实情节不清的要重点提问。
约见询问对象,确认询问主体与对象间的角色关系。适合约见的常见方法主要有面约、函约、电约、托约和广约。面约是询问人与被询问人当面约定询问事宜的约见方法,是最基本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函约在税务稽查中经常用到,《询问通知书》便是其中的一种方式,该文书要求询问对象到案的时间、地点都十分明了。电约采用最多的是电话,其次是电报、电传等方式。托约和广约用得少,前者是通过他人或者借助他物约见询问对象,后者是询问人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和报纸等媒介公开约见。
塑造良好形象,创造好的开局。询问人的容貌、服饰、气味、表情和动作等,都会对询问对象产生影响,这些感性特征越合乎被询问对象的口味,询问效果越好。开始询问时应及时告知询问对象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创造一个和谐的谈话气氛,缓解其紧张情绪、清除其疑虑心理,以唤起询问对象强烈的作证意识。询问过程中询问人要充分倾听对方的自由陈述,不管对方陈述中有无漏洞、矛盾和不符合案情事实之处,都要让询问对象能够在没有询问人干预的情况下,陈述自己所掌握或了解的全部案情事实。
分析双方心理,取得最佳效果。询问过程中询问对象有着畏罪心理、侥幸心理、戒备心理和悲观心理等供述心理障碍。被询问对象也希望得到充分的尊重。对具有不同心理特征的询问对象应采用不同的说服方式,如对于自尊心强的询问对象,可采取激励一类的方法进行说服;对情感丰富的询问对象,应注意调动其真情实感;对于性格直爽的询问对象,可以采用单刀直入的方法等等。询问时要注意与询问对象的平和性。询问要按照逻辑递进程序和事物发展的自然顺序提出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紧张的氛围,打破剑拔弩张的局面。尽可能不要给询问对象产生心理抑制或者情感隔膜,造成其某种难堪或者使其一时难以接受,这样询问的效果最佳。
询问证人必须两人以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
为防止证人之间串通,侦查人员、法官询问时分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
询问证人证言、被害人不能采用非法方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询问未成年证人,要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证人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没有矛盾。
在询问过程中牢牢地掌握控制权和支配权,有效控制询问活动过程。一般情况下提问有两种目的,一方面要求询问对象补充自由陈述上不详尽、不明确和不具体的地方;另一方面追问自由陈述中出现的漏洞、矛盾和不符合案情事实之处。在每一次实质性询问之前,准备好详细的《提问提纲》,合理编排程序,科学设计问题构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