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税率下降建筑企业开票全攻略
来源:会说
作者:何广涛
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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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612等不征税发票除外)与纳税义务是互为因果关系的:只要你开了发票,纳税义务就发生,另一方面,如果你纳税义务发生了,可以在当期向客户开具发票,也可以在以后期间开具发票。

此次税率变动的基本逻辑是,纳税义务发生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的,按照原税率申报纳税;纳税义务发生在2018年5月1日之后的,按照新税率申报纳税。相应的,发票开具也要遵守这个逻辑,具体而言,可以把现实情况分为四种情形:

1、纳税义务已发生,发票已开具,已按时进行纳税申报,这种情况下,涉税业务已经完结,5月1日后无需作任何处理。

例1 某建筑业企业所属甲项目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18年4月5日业主支付进度款888万元,当月已向业主开具专票,5月15日前已申报纳税。

解析:此笔业务已经完结。

2、纳税义务已发生,发票未开具,已按时进行纳税申报,这种情况下,5月1日后,可以按照原税率补开发票。

例2 某建筑业企业所属乙项目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18年4月10日业主支付进度款1110万元,当月未向业主开具发票,5月15日前已申报纳税,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未开票销售额栏,销售额填报1000万元,销项税额填报110万元。

解析:5月1日之后,该建筑业企业可以针对此笔收款向业主补开发票,并在发票开具当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发票销售额栏,销售额填报1000万元,销项税额填报110万元;未开票销售额栏,销售额填报-1000万元,销项税额填报-110万元。

3、纳税义务已发生,发票未开具,未按时进行纳税申报,这种情况下,应当在5月1日后补充申报,缴纳滞纳金,然后再按照原税率补开发票。

例3 某建筑业企业所属丙项目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18年4月20日业主支付进度款2220万元,当月未向业主开具发票,5月15日前未申报纳税。

解析:该建筑业企业有三个选择:

一是,5月1日之后开具10%税率发票,按照10%税率申报纳税,这种做法既违反税收政策,业主也不会接受。

二是,5月1日之后开具11%税率发票,这种做法业主可以接受,但税务机关一定会第一时间监控到,存在较高风险。

三是,尽早主动去大厅按照11%税率补充申报,认缴滞纳金,嗣后业主需要发票时,再选择11%税率开具。

显然,只有第三条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4、业主已按照原税率进行计价,但纳税义务尚未发生,这种情况下,建筑业企业不应按照原税率向业主开票,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与业主谈判,将已完工程量中的税额同比例下调。

例4 某建筑业企业所属丁项目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18年4月25日收到业主3月工程款计价单,显示该月已完工程量666万元,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为「工程计量的14天以内支付85%」,业主要求建筑业企业5月1日向其开具11%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解析:该建筑业企业并未在4月30日前发生纳税义务,因此不能向业主开具11%税率发票,否则会被税务机关认为欠缴税款。

公平的做法是,与甲方谈判,开票只能开10%税率,可以将已完工程量调减为:666÷(1+11%)×(1+10%)=660万元。

计量时,如建筑业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666万元

贷:工程结算 6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6万元

则签订补充协议后,应做调整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万元

贷:应收账款 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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