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筹备金是指未成立工会的企业要交纳的,费用是工资总额的2%,成立工会后会返还给企业一部分,工会经费是由当地工会来收,目前基本都委托地税来收,辽宁省工会暂缓征收的对象是未成立工会的这些企业。
但是,对于工会筹备金的征收是否有法律依据?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是一个群众组织,组建工会不是企业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所以,参与和组建工会是职工的一项法律权利,不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只要不阻挠和限制就履行了责任,并没有组织职工建立工会的义务。工会法没有要求企业必须组建工会。对于“哪些单位需要建立工会”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充其量可以说是“哪些单位的劳动者有权组建工会”。 在对上级工会的授权上,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而不是“必须”要求“依法成立工会筹备组”。
对于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缴纳“工会建会筹备金”无上位法依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此条款规范的只是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并没有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进行规定。
辽宁暂缓代收的做法对企业来讲是件好事,打个call。但是“暂缓”能否改成“取消”,并且东北老大哥都带头了,那其他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