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解读会后的争议--兼营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来源:会说
作者:张亮
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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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为了贯彻中央的减税、减负的号召,近几个月以来,新的增值税政策层出不穷,这对于广大纳税人无疑是一个利好的消息。但是,对于财税圈的朋友来说,又要进行知识更新了。第二季度的新政策让人看的是云里雾里,各位大咖的解读也是五花八门,甚至出现了相互矛盾。好在总局在4月27日及时进行了官方解读,才使纷争止乱平息,基本上得到了解决。

但是,一个新的问题出现了,总局的二季度政策解读会也没有解释的太清楚。那就是“5月1日以后,兼营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销售服务的纳税人是分别计算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分别认定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销售额合计(是否超过500万)认定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

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观点一、“5月1日以后,兼营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销售服务的纳税人是分别计算销售额,有一项超过标准,就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观点二、 5月1日以后,兼营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销售服务的纳税人是合并计算销售额,如果超过规定标准,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观点分析

咱们先来看引起争议的《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该公告第十一条: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七条: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也就是说,6号公告第七条自2018年5月1日起废止。

观点一认为如果合并计算会加重纳税人负担,所以废止此条款是因为原来存在三种标准,现在统一为500万元。统一后,分别核算的销售额,有一项超过标准,就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观点二认为既然是本条废止,那么就是全条废止,不能说是只废止一半,只废止了登记标准,而没有废止分别计算,有一项超标,就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咱们再来看昨天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会的分析,看一下林枫司长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二、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我会做两项内容的介绍:

第一项内容是从高统一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的考虑。

第一,简化税制。目前三档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制度设计过于复杂。在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的大背景下,纳税人混业经营越来越普遍,行业属性越来越模糊,谁应该执行50万的标准、谁又应该执行80万、500万的标准,实际执行中划分较为困难,容易引发税企争议。因此,从简化和优化税制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对现行的三档标准加以整合。

第二,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从增值税的税收实践来看,给予纳税人尤其是规模较小的纳税人一定的选择权,由纳税人自主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是一项纳税人非常欢迎的政策。通过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提高到500万元,并在今年年底之前,允许已经按较低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让更多的小微企业享受简易计税带来的办税便利和减税红利,从而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2018-04-27 08:50 ]

[ 林枫 ]

通过林枫司长的解读,我们也可以看出,他强调的是纳税人混业经营越来越普遍,行业属性越来越模糊,要打破谁应该执行50万的标准、谁又应该执行80万、500万的标准的界限,使各行业站在同一标准下,认定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假设我们还要分别计算的话,那么,对于混业经营的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标准就低,而单一业务的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就高,这样,不利于纳税人统一标准,又陷入了林司长讲的“行业划分不清”的泥潭当中。

通过对文件条文的分析,并结合林枫司长的解读,我支持第二种观点:“ 5月1日以后,兼营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销售服务的纳税人是合并计算销售额,如果超过规定标准,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样更加有利于“简化和优化税制”结构的精神,以及公平对待纳税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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