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的四句经典台词
来源:税灵灵
作者:杨春根
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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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一种债务重组是债务人作出让步

财税2009年59号文件的债务重组和会计上定义基本一致,都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形下、债权人作出债务上的让步。但所得税里还有一种特殊的债务重组,即2013年41号有关混合性投资业务所称的债务重组。对混合性投资,所得税上判断为债权投资的,对投资方赎回金额与投资成本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此类投资中,投资方往往高于投资成本收回,被投资方是债务人,多还了钱,是债务人作出了让步,这也算是一种特殊的债务重组,不知能否享受特殊的税务处理。

二、有一种特殊处理不需股权支付

59号文件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只针对股权支付部份才能适用,唯独有一种情形除外,即以货币或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以货币或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只要确认的重组所得占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采用5年递延纳税政策。

三、有一种重组所得不包括资产转让所得

债务人用非货币资产抵债,分解为转让资产和按资产公允价抵债二项业务,一般也会产生二项所得。如甲用公允价20、成本价15货物抵30债。其中会产生转让所得20-15=5的所得,同时会产生30-20=10债务处置所得。问题是债务重组所得是10还是15,也就是资产转让所得是否包含在重组所得内?如果算在内,计算所得占比50%时,以及适用5年分期纳税时,都按15计算。根据2015年48号公告附表计算列式,债务重组所得等于偿还债务资产的公允价与债务计税基础差额,也就是不包括资产转让所得5。

四、有一种递延纳税叫无处可递

债转股业务,可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二项业务暂不确认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计税基础确认。A企业欠B企业60,双方达成债转股协议,A企业增发股份50给B用于偿还债务。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债权人B重组时不确认损失10,但B取得A的股权计税基础按60计算,下次转让该股权计税基础是60,相当于把重组时未确认损失递延到转让股权时确认。再来看下债务人A,重组当时暂不需确认重组所得10,但这没有确认的所得10递延到什么时候去了?无处可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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