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桶纯净水用途不同,账务处理和税收影响差别竟这么大!
来源:会说
作者:宋雪
2018-04-02
字体:[  ]

前言

几乎每个企业都会提供桶装或瓶装水,由企业同一支付供应商水费,并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您知道吗,水的用途不同,各税处理也是不尽相同的,不信就随我一同来看一看吧!

情况一:假设某企业购进纯净水,用于日常办公人员饮用,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万元,增值税0.17万,则相关税会处理如下:

账务处理:

公司购买桶装水,是为了日常办公需要,属于办公费范围。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17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7万元

相关税费:

增值税: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用途属于可抵扣范围,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0.17万元;

企业所得税:购买桶装水1万元计入的办公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购买的纯净水,用于日常办公需要,不属于福利性质,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况二:假设某公司食堂购进桶装水,仅用于食堂内部使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万元,增值税0.17万,则相关税会处理如下:

账务处理:

公司购买纯清水,是为了食堂内部使用,属于福利费范围。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1.17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7万元

相关税费:

增值税:该企业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用于集体福利范围,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0.17万元不得抵扣。

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1.17万元,不超过当年工资总额14%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食堂内部使用桶装水,属于集体福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风险提醒:

业务决定税务,同样一桶水,使用方式不同,账务处理及各税风险也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建议财务人员要本着“通过现象看本质”的原则,正确判断业务实质,按照税收法规,正确做好纳税处理,减少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1.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政策依据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相关推荐
  • 劳务费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三个问题
  • 开发商建造物业的成本归集与账务处理
  • 又接到增值税税负率低的预警信息,我们该怎么办?
  • 飞机进口租赁,重复征税不再
  •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争议分析
  • 增值税减税:企业需要做好哪些准备?
  • 股权转让所得税缺乏可操作性,根本无法执行
  • 大数据时代会计人员面临的七大风险!
  • 破产企业税务注销难题的法律分析
  • 房地产项目收并购的风险与成本控制及财税影响分析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