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主持:李卓 本期特约解答:王文清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1号明确,自2017年9月1日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2210(对外投资)。请问:如果我公司发生此类业务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1号)第一、二条规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2210,简称“对外投资”,适用于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出口的设备、物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10(一般贸易)的适用范围不再包括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带出的设备、物资,并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如果你公司以海关监管方式代码2210编号报关出口至境外的投资设备或物资,适用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规定的“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并且不符合该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即可享受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即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如果你公司是生产企业,则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如果是外贸企业,则实行免退税政策。需注意,如果你公司以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10(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不适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应当比照一般贸易所规定的条件来衡量是否符合出口退(免)税政策。否则,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发表于《财务与会计》杂志201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