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主持:李卓 本期特约解答:王文清
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主要外购节能灯具出口至欧美国家。2017年6月在公司纳税自查时发现,2016年出口的一批灯具由于会计失误漏掉了退税申报,出口报关单折合人民币金额为840万元。请问:在此情况下销项税额如何核算?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征税政策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因此,根据上述计算公式,你公司销项税额=840÷(1+17%)×17%=122.05(万元)。
同时,你公司出口灯具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等。
同时,你公司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将抵扣数据填报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的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处,以此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发表于《财务与会计》杂志201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