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产品用于股东分配应做纳税调整
来源:魏言税语
作者:魏春田
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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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税务稽查人员对某房地产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某繁华地段开发了一批别墅,2016年开发完工后,给公司的股东每人分配了一套,别墅的建造成本1000万元,对外售价1800万元。

会计确认:

借:利润分配1000万元

贷:库存商品1000万元

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没有进行纳税调整。

观点展示:企业分配别墅应如何确认收入?

企业观点:公司认为分配别墅不属于交换行为,也没有盈利,应当按实际发生额确认收入。

稽查人员观点:稽查人员认为分配给股东的别墅,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因此应按公允价值,即市场价格1800万元/套,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魏言税语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第二条(三)“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第三条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从税法的规定来看,该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800万元(按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认收入),视同销售成本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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