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修理没有增值税视同销售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冼
2018-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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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增值税视同销售一直是税收实务中的难点。现将有关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知识点梳理并与大家探讨。

一、现行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有关规定

(一)视同销售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以上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纳税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视同销售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纳税人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需要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视同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营改增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综上所述,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纳税人视同销售货物、视同销售服务,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需要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同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纳税人不存在视同销售加工、修理增值税应税行为,个人不存在视同销售货物、服务增值税应税行为,个体工商户不存在视同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增值税应税行为,都不需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案例解析

案例:2017年8月,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免费为如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价值111万元的食品加工劳务。问吉祥公司对该业务能否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案例解析:吉祥公司2017年8月免费为如意公司提供价值111万元的食品加工劳务,是否缴纳增值税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明确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八项视同销售行为。

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只针对的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销售货物行为,自然人、加工劳务和修理劳务不属于视同销售。

不难看出:对于销售货物的所有权转让行为、提供服务,如果是有偿的,就是销售;如果是无偿的,属于视同销售。视同销售就是由于无偿的行为不构成销售,但税法规定按销售处理。

另外,本案例讨论的的经济业务不是营改增试点增值税管理的视同销售,也不是是所有权转让的行为,而是加工、修理劳务行为,不适用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规定。

因此,吉祥公司2017年8月免费为如意公司提供价值111万元的食品加工劳务,不能按视同销售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不缴增值税。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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