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车辆使用筹划——换个马甲省税61%
来源:笑侃财税
作者:邹励
2018-02-13
字体:[  ]

背景:总公司M公司是环卫公司、一般纳税人,其在该省辖区内、跨地区有十多家分公司,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各分公司在业务开展中需要的200辆车全部由总公司集中采购及拥有,分公司使用时只承担每年度车辆耗用的燃油费约人民币600万元。现主管国税局提到“咋没有收取车辆使用租赁费呢?”

问:该怎么办?

如果顺应税务局的意思,总公司向分公司收取车辆租赁费,根据营改增36号文的规定,这属于动产租赁,将缴纳17%的增值税,按照车辆折旧收取租赁费540万元/年(含税),将缴纳增值税78.46万元(不考虑附加税费),而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

何不换个马甲、将其作为营改增36号文的应税服务呢?

方案:总公司M公司为各分公司提供垃圾处理的服务,服务内容包含垃圾的搬运及后续处理,故车辆耗用的燃油应由总公司承担、由总公司统一采购,每年600万元的燃油费就有87.18万元进项税(可以抵减1,540万元服务费的销项税)。

该方案中,车辆是总公司提供该项服务的工具,那么车辆的折旧、耗用的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及驾驶员的工资,都是该项服务的成本,以据此制定收取服务费的标准,假设车辆折旧费为540万元/年、耗用燃油费为600万元/年、维修费为50万元/年、车辆保险费为90万元/年、驾驶员工资为800万元/年,以此为基数可以收取服务费总额2,080万元(含税),增值税销项税为117.74万元(不考虑附加税费),与燃油费的进项税相抵后缴纳增值税30.56万元(不考虑其他进项税)。

与收取车辆租金相比,少交增值税61%、少交47.9万元。另外,还可以做好年度预算,根据总、分公司的年度收入、利润情况,适当调整向分公司收取服务费的标准及金额而调控缴纳的增值税。

M公司总经理H总终于接受提交的增值税方案了!

相关推荐
  • 总分公司税率不同如何汇总纳税?
  • 总分公司之间货物划转是否缴纳增值税
  • 如何使用个人股东车辆更合算
  • 谁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确定方式有啥变化
  • 企业停产闲置未用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 房地产企业涉税风险之土地使用税
  • 车辆购置税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进行折旧并税前扣除
  • 私车公用,这5种方式哪种更符合规定?
  • 新购进的车辆价值在500万元以下,可否一次性扣除?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