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付实现制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的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有规定在哪?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支付”是典型的收付实现制的概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将支付放宽到汇算清缴前。
但我们知道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属于负债类科目,对负债类科目进行调整实际上可能并不影响某一年度的所得额,举个例子:
某企业2017年12月份开业,当月购进原材料100万,应付工人工资100万,进行生产,但是未实现销售,会计科目只有,借产成品200万,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00万,贷银行存款100万。
显然2017的利润为0,如果填汇算表,利润为0得调增应发未发的工资100万,2017年一分钱没赚,还得交税25万。这是为什么呢?
其实工资作为应付职工薪酬的负债类科目,最终是要进成本费用的,也即最终结果要转入利润表,也即某时点的负债要结转入某时段的利润表,另外重要的一点是工资是不需要外部发票、财政票据的,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的把控就是实际支付,既然如此就不考虑工资最后的归宿即进期间费用还是成本抑或其他,只要考虑是否实际支付。
那么到了2018年,假如2018年7月把拖欠的工资100万发了,由于借应付职工薪酬-100万,贷银行存款100万,不涉及2018年的损益,但可以在2018年调减100万,正好把2017年调增的100万对冲。
不过说实话,2017年调增也是没有道理的,如果要调增,企业干脆就不要计提工资,因为计提了就得交税,不计提你总拿我企业没办法吧,所以这个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从企业整个寿命期来说应当是一致的,但对应到个别年度就会出现工资这种问题。
其实企业所得税里还有其他项目也有类似问题,比如固定资产折旧:
2017年12月企业开业,生产产品,其中固定资产原值120万,属于机器,企业按5年提折旧,借产成品202万,贷累计折旧2万(120除以5年除以12个月)贷应付职工薪酬100万,贷原材料100万,假如这个工资年底付迄,工资不需要调整,但折旧只能按税法的10年提取,则多提折旧1万,当年也没有利润,但要调增1万所得额,只不过是前五年调增,后五年会计上不提了,税法上仍要提,所以作调减,我想最大的原因也是提取折旧不需要发票吧,既然发票不好管,就管折旧年限吧,这个税务局好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