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费用是否应做资本化处理?
来源:会说
作者:魏春田
2018-01-29
字体:[  ]

1 案例简介

税务稽查人员,在对甲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5年3月委托B公司开发,并安装一体化平台的软件系统,截至2016年12月31日,项目共支出665万元,项目支出中的借款费用,未作资本化账务处理,而是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检查人员认为,企业的借款用于的软件开发项目超过了12个月,按税法规定借款费用应进行资本化处理,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该公司累计项目支出665万元中包含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成本,2015年资本化利息68万元,2016年资本化利息220万元,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6万元。

2 魏言税语观点

开发无形资产的支出应该进行资本化处理还是费用化处理,应按税法的规定办理,而不是财务人员的想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就本案而言甲公司开发的软件项目己过12个月,其借款费用应按规定进行资本化,而不是作为费用在税前列支。

相关推荐
  • 房企应关注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利息支出扣除区别
  • 土地增值税:解开利息扣除的六大纠结
  • 利用在建工程“调节”业绩,有税务风险
  • 科创板上市公司研发支出处理方式引发关注—— 研发支出:应该费用化还是资本化
  • 房地产企业支付施工企业延期付款利息相关财税处理
  • 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关注的支出行为
  • 不征税的政府补助,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 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成本里的税收风险点
  • 关联利息支出不能违规处理
  • 8个案例说说那些被检查出的“小问题”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