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要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必须具备四个条件:投资为权益性投资;被投资方为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如果投资的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流通的股票,需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实务中,有些特殊的股息红利,是否能享受免税的待遇呢?
第一类,通过合伙企业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能否免税?
合伙企业在所得税上是透明体,合伙企业本身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是穿透到各合伙人层面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居民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能否直接穿透享受免税待遇?实务中这是非常有争议的一个点,因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免税强调的是直接投资,故大部份税务机关不予认可,建议在实际操作时要注意当地税务机关的政策口径。
第二类,通过其他企业代持股分得股息红利能否免税?
有些企业在投资时,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直接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这时往往采用代持股权的形式,通过中间企业代持被投资企业股权。这时真正投资企业属于隐名股东,中间企业属于显名股东,当中间企业将被投资企业分回股息红利返回时,税务机关更倾向于形式重于实质,对隐名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判断为不属于股息红利或判断为不属于直接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从而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类,未按投资比例分红分回的股息红利能否免税?
基于公司法已认同不按投资比例分红的约定,2014年新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修改后,国税总局在有关文件中基本明确了未按投资比例分得的股息红利也可享受免税待遇。文件依据主要有:税总所便 (2015)21号及国税总局2015年76号公告。
第四类,用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能否免税?
对于用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而取得的股票收益,企业所得税上也可作免税收入。用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可视为分二步处理:第一步视同股息分配,符合条件的投资企业可确认为免税收入;第二步用分得的股息进行再投资,同时增加投资的计税基础。所以,对于企业分得的股票股利或实物股利,在确认免税同时,也要确认相应的计税基础,这样的免税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