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透过长期应收款账户挖出漏掉的税款
来源:税眼朦胧-谢德明博士的博客
作者:沈建明、刘志耕
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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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会计核算中,许多单位对长期应收款项目的划分和核算不严格按照会计准则来执行,仅仅将预期收回时间较长的应收款项转入该科目,当然该科目很少直接涉及税费核算事项。但必须注意的是,该科目虽然不直接涉及税费核算事项,却经常隐藏税收风险。

案例:某检查组到国有企业甲公司例行检查,检查员小徐发现会计报表上长期应收款年初和年末均有几千万余额。他进一步打开相关账页看到,甲公司的大额长期应收款仅有乙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一家明细账户,并且从被检查年度年初的应收7300多万元降低到年末的应收5100多万元,全年分四次共收回2200万元。

是什么交易造成如此大额的应收账款呢?小徐追查到前一年年初,甲公司最初登记对乙公司债权时的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应收款——乙公司”“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同时贷记“固定资产——房屋”“无形资产——土地”和“资本公积”等科目。在该份会计处理凭证后,附有甲公司整体转让下属配套加工厂的合同(加工厂与甲公司不在同一地址)。甲公司认为,由于是将加工厂的产权整体转让给乙公司,作为整体转让不需要进行与纳税有关的账务处理。

甲公司财务处长解释,由于加工厂早已停工并闲置,此次整体转让仅涉及土地和房屋,不涉及人员安置,加工厂有关的债权、债务由甲公司负责,与乙公司无关。甲公司这样操作,一方面是为了盘活闲置资产,同时也兼顾降低税负的需要。

小徐分析,加工厂本来就属于甲公司整体资产中的一部分,仅是其所处位置相对独立,但不是一个独立法人整体,甲公司转让的仅是甲公司所属加工厂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没有涉及转让甲公司的股权,也没有涉及转让甲公司整体产权的问题,因此,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的范畴,而应该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房屋的行为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分析:上述案例给检查人员一个很重要的启示,即不能忽视看似与税费核算没有关系或关系不大的会计科目的检查。检查人员从借记长期应收款账户根本看不出涉税迹象,但从原始发生时对方贷记的科目却可看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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