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捐赠"做慈善,弄清这4项
来源:昌尧讲税
作者:马昌尧
201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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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案例

湖南嘉兴办公家具生产公司,2017年11月,其将生产的1000套课堂桌椅通过某公益性组织捐赠给贫困地区的学校,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每套课桌生产成本0.02万元,市场价格0.03万元,嘉兴公司2017年利润总额200万元。

那么,该项捐赠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根据相关政策(政策解析见后):

1、公益性捐赠限额=200×12%=24万元;

2、实际发生捐赠支出25.1万元(0.02*1000+0.03×1000×17%);

3、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1-24=1.1万元;

4、当年未扣除部分1.1万元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通过以上的案例,我们来分析一下捐赠支出在税收政策中是如何规定的?

一、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二、什么是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是指公益、救济性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三、什么是非公益性捐赠?

不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的为非公益性捐赠。

四、哪些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财税[2000]30号)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财税[2000]21号)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财税[2000]97号)

4、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3]204号)

5、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4]39号)

6、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1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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