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业务中的"无偿赠送",很多财务都在"多缴税"!
来源:渝税网
作者:马昌尧
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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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很辛苦,也很累。但由于过多的关注企业会计核算而忽视了对税收政策的学习,所以,时常会有一些业务存在多缴税的现象。

今天yoyo小编就来同大家,讲一讲这促销活动中的“无偿赠送”业务纳税规定,但愿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业务案例

某汽车4S店在汽车销售过程中,时常会开展一些促销活动,2018年6月份又开展了促销活动。

在2018年6月15日之前,购买某系列轿车,4S店免费加装车辆装饰(如:太阳膜、真皮座垫、牌照框等汽车装饰),那么,汽车4S店在对外销售汽车的同时,无偿赠送的车辆装饰,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呢?企业所得税是否也需要视同销售呢?赠送的装饰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客户的个人所得税呢?

纳税解析

一、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在企业所得税中,在销售产品的同时所赠送的商品,不需要视同销售,其收入确认按比例分摊。

如:汽车市场销售价格为12万、所赠送的车辆装饰市场销售价格为1万元,汽车销售时,实际收取客户款项12万。

那么,在企业所得税中,收入确认为:汽车销售收入=12/13*12=11.07万、车辆装饰收入=1/13*12=0.93万。

虽然在实际业务操作中,财务不会这么分摊进行账务处理(机动销售统一发票,开票金额为12万),但实际上,不会影响企业的收入与利润,也不会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缴纳。

政策依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政策解析

通过对企业所得税及以上政策的分析,虽然大家知道在企业所得税中不需要视同销售,可是,在增值税缴纳中,很多地域在进行增值税缴纳时都被税务部门作为视同销售征收了增值税。

其实关键的争议点是在“无偿赠送”这四个字上,大家仔细思考一下,如果客户不到汽车4S店购汽车,汽车4S店会送给客户车辆装饰吗?肯定是不会的。

那也就是说,有偿购汽车是前提,赠送只是促销时的一个“嘘头”而已,实际重于形式,如果企业在销售的同时,有商品的赠送,实际上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的(无销售行为的赠送除外)。

三、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

......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汽车4S店在销售汽车的同时赠送给客户的车辆装饰,同样也是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

通过对以上“无偿赠送”业务案例的分析,你单位是否存在有多缴税的情况呢?如果有,赶快纠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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