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4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虽然,该文与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公布的税率调整措施一致,但是,要落实到具体操作中,还是有一定的难度。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家好好解析一下,希望能加深对政策的理解。
财税[2018]32号文政策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政策该如何操作?
虽然税率调整,就这么一句话,可真的要执行起来,有太多的问题了。
1、原适用税率为11%的建筑业、房地产业、不动产租赁,是否都调整为10%了?5%的税率是否还依据存在?政策没有说,希望政策进一步明确。
2、2018年5月1日前后,建筑业、房地产业、不动产租赁等适用11%税率的行业,是否存在“新、老”项目过渡政策?政策没有说,希望政策进一步明确。
3、原适用17%税率的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税率调整为16%,当出现销货退回、视同销售、未执行完的合同等业务时,是适用调整后税率还是沿用原税率?政策没有说,希望政策进一步明确。
财税[2018]32号文政策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政策该如何操作?
1、在计算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时,扣除率的调整是以发票开具的时间在2018年5月1日后为准,还是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如:某建筑公司在2018年5月1日前签订了苗木采购合同,随着工程进度供应苗木,其扣除率是适用11%还是适用10%?政策没有说,希望政策进一步明确。
2、原已采购的农产品,由于未付款,未取得发票的业务,或已付款,未取得发票的业务,2018年5月1日后取得发票,其扣除率是适用11%还是适用10%?政策没有说,希望政策进一步明确。
财税[2018]32号文政策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该如何操作?
同“政策第二条规定”操作疑问。
财税[2018]32号文政策第四条规定: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该条政策执行规定较为明确:
1、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2、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3、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特别声明 以上是昌尧讲税在学习政策文件时的一些困惑,并非是对文件本身的否定,昌尧讲税也会持续不断的关注国家后续相关政策的出台,以便更好的领悟政策、宣传政策、落实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