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具欺骗性的印花税:简史、现行税目税率、核定征收规定
来源:一叶税舟
作者:叶全华
201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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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因其以为“契约”贴花而被广泛地认为具有政府“保函”的功能,又因其金额散、小而被广泛接受。

一、印花税的起源

政府发生财政困难,自然首先想到的是增加收税。但是,增税自然会容易激起民愤,如果再加上民众基本生活出现危机,就很容易“官逼民反”。大凡历史换朝,几乎无一例外首先是由于民众承受不了税收(以前名称不一定叫税),为生存而反抗。

公元1624年,荷兰政府发生经济危机,财政困难,需要用增加税收的办法来解决支出的困难,但又怕引发民愤。为谋求两全其美之策,采用公开招标办法,以重赏来寻求新税设计方案,谋求敛财平愤的妙策。俗话说,三个臭皮匠也能抵一个诸葛亮,果然在众多的设计方案中发现了“杰作”——印花税。

印花税的设计者,笔者认为是一个非常高深的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他观察到两个社会现象:一是契约单据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约、借贷凭证之类的单据很多,连绵不断,所以,一旦征税,税源将很大(当时以农业经济为主,没有现代工业经济,税收总量和来源自然不能用现在的眼光看待)。二是有寻求保障的心里需求。民众有一个心理特点,虽然有了契约比空口无凭要安全一些,但是没有具有一定权威的作证,总是不踏实。因此,他认为如果在凭证单据上由政府盖个印,来证明这些单据为合法凭证,在双方诉讼时可以有法律保障,那么民众就会乐于接受并缴纳印花税。

开征后的实践证明,这也是确实有效的。由于其税负轻微、手续简便、征收成本低廉,成为被民众接受的“良税”,被誉为具有“听最少鹅叫”的税种,很快被欧美各国竟相效仿。丹麦在1660年、法国在1665年、美国在1671年、奥地利在1686年、英国在1694年先后开征了印花税。它在不长的时间内,就成为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在国际上盛行。

1854年,奥地利政府别出心裁,印制发售了形似邮票的印花税票,由纳税人自行购买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规定完成纳税义务是以在票上盖戳注销为标准。直至现在,我国也是依然存在印花税票。

二、我国印花税简史

印花税是我国效仿西洋税制的第一个税种。

(一)引进。从清光绪十五年(1889年)始,大清帝国拟开征印花税,期间印制了印花税票,也拟定了“印花税则”十五条,但最终没有正式实施。

(二)实施。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把推行印花税作为重要的聚财之举,于1912年10月21日公布了《印花税法》,并于次年正式实施。这是中华民国成立后,按照法律程序公布施行的第一部印花税法。从此,印花税因有稳定和迷惑的双重特性被各类军阀、政权作为筹措军饷和补给的法宝。

(三)建国后的简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有些地区暂时沿用民国政府旧法,有些地区制定了单行办法,继续征收印花税。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于1949年11月,发行了新中国第一套印花税票,主图是在两根柱子之间由齿轮和麦穗衬托下的五星红旗飘扬在地球上,称之为“旗球图”印花税票。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令公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了全国税政,确立了印花税为全国统一开征的税种之一。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1951年1月4日,财政部公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2.1958年全国税制改革,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单独的印花税不存在。

3.1988年8月6日,国务院以11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重新在全国统一开征印花税。1988年10月1日,正式恢复征收印花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印花税至今仍然存在两种缴纳方式,一是购买印花税票,用于粘贴在应税凭证上,并以划线为戳记,防止重复使用。二是缴纳税款。

三、目前印花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和税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至此,印花税的基本税目税率如下:

(二)浙江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现行规定

印花税核定征收各地有所不同,笔者一叶税舟收集了浙江省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21号)规定,可以核定印花税应纳税额的纳税人情形为:(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缴印花税税额=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金额×核定征收比例×适用税率。

(三)特殊情况说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境外书立的列举凭证进入境内使用时缴纳印花税,笔者一叶税舟认为不进入境内的列举凭证不缴纳印花税。有人认为境外人员或者企业之间进行股权转让,双方均在境外,应该不缴纳印花税,这是错误的,因为按照现行我国的规定,股权转让是需要进行商事登记变更的,在变更时是需要提供协议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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